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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收膨胀缩仪价格厂家型号技术参数使用方法

简要描述:SP-175 型砂浆收缩膨胀仪可提供测量水泥砂浆硬化过程中的变形量--收缩和膨胀量,以确定其收缩系数和膨胀参数。

  • 产品型号:SP-175
  • 厂商性质:经销商
  • 更新时间:2018-04-20
  • 访  问  量:960
详细介绍

砂浆收缩膨胀仪主要技术参数:
标准棒长度 175mm
标准棒膨胀系数 15×10-6/℃
位移计精度 0.01mm
位移计量程 ±5mm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泥砂浆
外形尺寸 220×220×510
质量 ≈7Kg 

砂浆收缩膨胀仪试验方法

   8.1组分
   由生产者按GB/T12960或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者应至少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年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1条的规定,单次检验值应不超过本标准规定zui大*的2%。
   为保证组分测定结果的准确性,生产者应采用适当的生产程序和适宜的方法对所选方法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并将经验证的方法形成文件。
   砂浆收缩膨胀仪8.2 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含量
   按GB/T176进行试验。
  8.3 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进行试验。
   .4 氯离子
   按JC/T420进行试验。
  砂浆收缩膨胀仪 8.5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document.write('')T<#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document.write('1346进行试验。')
   8.6 强度
   按GB/T17671进行试验。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砂浆收缩膨胀仪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17671进行。
   8.7 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试验。
   8.8 80μm和45μm筛余
  砂浆收缩膨胀仪 按GB/T1345进行试验。
   9 检验规则
   9.1 编号及取样
  砂浆收缩膨胀仪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document.write('')生产能力<#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document.write('规定为:')
   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砂浆收缩膨胀仪  9.2 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9.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7.1、7.3.1、7.3.2、7.3.3条。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为合格品。
 9.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
   9.5 检验报告
  砂浆收缩膨胀仪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细度、混合材料品种和掺加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6 交货与验收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砂浆收缩膨胀仪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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